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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2009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通知

2009/7/22 15:04:34   文章来源:转贴   浏览次数:52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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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2009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通知
作者:   02-26 11:07:15

农医发[2009]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畜牧兽医专业会议部署,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维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做好2009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免疫工作放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首位
 免疫是当前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有效措施,是避免和减少动物疫情发生的关键。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免疫工作放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首位,打牢防控工作基础。要抓住重点时期、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扎实做好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强制免疫工作。要坚持实行散养畜禽春秋集中免疫与月月补针相结合,规模养殖场常年按程序免疫的做法。要坚持“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原则,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当,建立有效免疫屏障。
 二、切实强化免疫工作,力保免疫密度和效果
 (一)确保实现总体免疫目标。2009年对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四种强制免疫疫病的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对狂犬病要力争做到全面免疫,对布病、炭疽、猪乙型脑炎等疫病要切实做好重点地区免疫,坚决防止因免疫不到位引发疫情。
 (二)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我部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免疫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免疫实施方案。对新补栏畜禽及时补免;种猪配种前、仔猪断奶前必须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化免疫;如有突发疫情,要及时做好紧急免疫。
 (三)加强免疫技术培训。各地要在春秋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四)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各地要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加强免疫。我部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随机抽检,并将抽检结果进行通报。
 (五)加强免疫档案建立。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二维码标识,做到记录与标识相符。
 (六)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定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防、秋防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免疫工作顺利开展
 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关键在于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督查,落实责任。一要加强疫苗订购、供应和使用监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落实疫苗经费地方配套资金和注射疫苗所需费用。与财政部门配合,加强疫苗经费使用监管,做到疫苗经费专款专用。二要加强动物卫生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免疫情况。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三要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一旦发生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四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定点联系工作组要及时掌握本联系区域的免疫工作进展,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各地也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到位。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实施春秋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0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一次。或者,7日~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 3~4周后,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调运家禽免疫
 对调出县境的种禽或其他非屠宰家禽,可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强化免疫。
 五、受变异毒株威胁区免疫
 宁夏、山西、陕西、河南、河北、山东(含青岛)、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含大连)、江苏、浙江(含宁波)、上海、安徽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Re-4株)或选择使用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5株)、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4株)进行免疫。水禽仍使用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5株)进行免疫。其他地区根据监测情况,可使用变异毒株疫苗进行免疫,报兽医局备案。
 六、H5-H9二价灭活疫苗免疫
 H5-H9二价灭活疫苗的使用同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
 七、使用疫苗种类
 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Re-4株),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4株),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5株),H5-H9二价灭活疫苗。
 八、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九、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各地应对免疫抗体进行及时检测,我部将组织两次全国性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活动。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弱毒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鸡群免疫抗体转阳率≥50%判定为合格。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口蹄疫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受A型口蹄疫威胁地区,尤其是受威胁边境地区的牛、羊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母源抗体和免疫抗体检测结果,制定相应的免疫程序。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免疫剂量分别是成年猪、羊的一半。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免疫剂量是成年牛的一半。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调运家畜免疫
 对调出县境的种用或非屠宰畜,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以内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五、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和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类疫苗,合成肽疫苗使用范围另行规定。
 空衣壳复合型疫苗在批准范围内使用。
 六、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七、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O型口蹄疫: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  牛、羊亚洲I型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牛、羊、猪的O型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1)商品猪  仔猪断奶后初免。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流行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一个月加强免疫1次。
 (2)种母猪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3)种公猪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三、使用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弱毒疫苗。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发地区,根据监测情况,报经农业部兽医局批准后,可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毒株弱毒疫苗进行免疫。
 四、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猪瘟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猪免疫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政府招标专用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源疫苗可在广东、广西、四川、河南、山东、江苏、辽宁、福建等省份试用。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抗体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达到≥70%判定为合格。
新城疫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鸡进行新城疫全面免疫。
 二、免疫程序
 (1)规模养鸡场免疫   种鸡、商品蛋鸡:1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初免;7~14日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或)灭活疫苗进行免疫;12周龄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或)新城疫灭活苗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产蛋前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疫苗免疫。
 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或)灭活疫苗初免,2周后,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各规模养鸡场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新城疫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2)散养户免疫  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鸡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新城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禽抗体合格率达到≥70%判定为合格。
小反刍兽疫、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
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疫病免疫方案
 一、要求
 1.小反刍兽疫:对受威胁边境地区等区域所有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具体免疫范围经农业部批准后实施。
 2.狂犬病:对所有犬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重点做好城镇、高发地区犬的免疫工作。
 3.炭疽:对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乡镇易感牲畜进行免疫。
 4.布鲁氏菌病:报经兽医局批准后,在疫病流行区和受威胁区,对易感家畜进行免疫,奶牛和种公牛不进行免疫。
 5.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对疫病流行地区的猪等易感动物进行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小反刍兽疫:新生羔羊1月龄以后免疫一次,对本年未免疫羊进行一次免疫。
 (二)狂犬病: 初生幼犬3月龄时进行初免,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
 使用疫苗:狂犬病弱毒疫苗和灭活疫苗。
 (三)炭疽:对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乡镇易感牲畜每年进行一次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牲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四)布鲁氏菌病:在疫病流行区和受威胁区,对易感家畜进行免疫,在春季或秋季进行一次免疫,奶牛和种公牛不得免疫。
 (五)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疫病流行地区,在蚊虫出现前1~2个月,对猪等易感动物进行一次免疫。
 三、疫苗使用   具体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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